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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公安局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
发表于:2011-06-10 来源:滨州警务网 共被阅读过4485次 |
| 第一条 依法举报违法犯罪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义务和权利,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刑事犯罪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打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犯罪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线索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第三条 凡举报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线索在破案中对认定犯罪嫌疑起到重要作用的; (二)根据举报线索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 (三)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正在侦查的案件的; (四)根据举报线索打掉犯罪团伙、摧毁销赃窝点的; (五)提供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有重大帮助的其他线索的。 第四条 人民群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犯罪线索: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受理单位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举报和查询电话:0543-3301965,也可以直接拨打报警电话110举报。举报人拨通举报电话即可讲述举报内容,值班民警将详细记录。举报人应向值班民警告知联系方式和确认身份方法,以便查询和领奖。 (二) 信件举报。寄信地址:滨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邮编:256600,举报的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 (三)网络举报。举报人可通过滨州公安服务在线举报犯罪线索,工作人员将3日内进行答复。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bzga.gov.cn/。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直接到分县局或辖区派出所举报,也可以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举报。分县局、派出所、刑侦支队接待群众举报时,要制作受理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由本单位负责查证核实。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立即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局指挥中心,由市局指挥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定查证核实单位。 第五条 举报线索查证。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各办案单位要指派专人及时查证核实,并将查证核实结果报市局刑侦支队认定。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刑侦支队按本奖励办法确定奖励金额,送市局警务保障部按审批程序划拨奖金。兑现奖励时,群众要求直接打入指定银行账户的,由警务保障部直接办理。群众要求当面领取的,由刑侦支队办案民警代领后发给举报线索群众。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查证兑付时效和奖励原则: (一)举报公安机关悬赏征求线索的重大案件、重大逃犯线索的,查结后按悬赏标明的金额兑付奖励;举报盗抢犯罪等一般案件线索,视案情大小奖励500 — 2000元,查结后兑付;举报危害较大、在本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线索,奖励2000 — 5000元,查结后兑付;举报危害极大、影响恶劣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奖励5000 — 20000元,查结后兑付。 (二)群众抓获现行作案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视案情大小,每抓获一名给予500元至1万元的奖励;群众抓获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的,每抓获一名奖励500元至1万元;群众主动协助民警抓获作案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视帮助大小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 (三)对复杂疑难案件,查证兑付时间将适当延长。对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举报特别重要线索的,可视具体情况另行提高奖励金额。 (四)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即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个举报人,对其后补充举报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举报刑事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滨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滨州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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