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指南
一、暂住证:
(一)服务范围: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6)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2、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顾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工作时限:当日受理当日发证。
(三)收费标准:收取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服务范围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3、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华侨回国定居,已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工作时限:公安机关应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收费标准:初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每证40元,办理临时二代证每证10元,邮政特快专的递省内15元,省外20元。
三、户口审批: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1、属于当场办理的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2、属于当场受理的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
3、对属于当场办理和当场受理的事项,因材料不全的,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第二次办理、受理;
4、对当场受理的需要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县、区公安(分)局,县、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城区3日、农村5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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